500个公共基础考点总结(241-250)

2024-05-09 15:12:21阅读()

500个公共基础考点总结(241-250)

241、《宪法》第九条:“矿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等自然资源,都属于国家所有,即全民所有;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除外。”

242、《宪法》第十条: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集体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也属于集体所有。

243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;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。新途径教育

244、《宪法》第十二条:“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。”

245、《宪法》第十三条: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。”

246、《宪法》第三十四条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限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。”

247、《宪法》第三十五条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。”

248、《宪法》第四十条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。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”新途径教育

249、《宪法》第四十二条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。”《宪法》第四十六条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”

250、《宪法》第四十三条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”“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,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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