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00个公共基础考点总结(321-330)

2024-05-09 16:56:27阅读()

500个公共基础考点总结(321-330)

321、无效民事行为,就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发生要件,自始、绝对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。一般情况下,凡是违背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均为无效民事行为。

322、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——欺诈、胁迫、重大误解、显失公平、乘人之危(民法典已删)。新途径教育

323、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情形——无权处分行为、无权代理行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。

324、代理,就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,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。

325、物权,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。物权可以分为——所有权和他物权。

326、所有权,就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——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

327、他物权,就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,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,包括占有、使用、收益的权利。他物权包括——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。新途径教育

328、用益物权,就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权利。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地役权(利用他人的不动产,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。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,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)。

329、担保物权,就是指在借贷、买卖等民事活动中,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。担保物权包括——抵押权、质押权和留置权等。

330、抵押权,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,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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